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4-05-13 | 8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最新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条,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免费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推进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素养,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事务办理指引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息查询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的衔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制度。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侵权、债务、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等的民间纠纷申请人民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优待。

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为法治建设、营商环境优化、对外开放、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风险预防化解、重大公共事件处置、基层社会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帮助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应当推进公证服务方式的规范化、科学化,优化线上公证业务办理流程,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通过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告知承诺、数据共享、在线服务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通畅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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