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不得超出与被收集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会展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信息记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举办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资金的,由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单位随意变更会展活动地点、时间、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参展单位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会展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开发区职责范围内的会展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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