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亚高山草甸保护条例
(2023年12月20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亚高山草甸生态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亚高山草甸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亚高山草甸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亚高山草甸保护、利用和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亚高山草甸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亚高山草甸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亚高山草甸监督管理、动态监测、技术指导、督查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和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亚高山草甸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亚高山草甸保护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禁牧、轮牧、休牧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亚高山草甸保护相关工作,将生态保护、草畜平衡等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我约束,合理利用草甸资源。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亚高山草甸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亚高山草甸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亚高山草甸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利用规划,结合本区域亚高山草甸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亚高山草甸保护、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亚高山草甸保护、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亚高山草甸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亚高山草甸管理基本档案,做好年度动态监测、生态评价监测和应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