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步行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礼让行人,不超速、不逆行;
(三)驾驶机动车时,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斑马线、积水路段,礼让行人,不加塞抢道,车内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停放车辆时,不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区域,不抢占他人停车位、抢用无障碍停车位,不阻塞无障碍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不抢座、霸座,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机动车在行驶或者等待交通信号时,不在车行道内向车内人员进行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七)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等载客时,驾驶人用语文明、规范服务,不甩客、不欺客、不拒载;
(八)使用共享单车等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时,不乱丢弃或者故意损坏,按照指定区域规范停放;
(九)其他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尊崇英雄烈士,自觉保护红色遗址、遗迹,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遵守景区旅游秩序,服从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自觉维护旅游秩序;
(四)遵行景区管理规定,不破坏、污损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不违规采摘、采挖景区植物,不违规向动物投喂食物、伤害动物;
(五)其他文明旅游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用餐,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自觉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自觉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饮食习惯;
(三)自觉遵循餐桌礼仪,提倡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四)自觉养成健康饮酒习惯,不酗酒、不强行劝酒;
(五)其他文明用餐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网络秩序,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二)自觉抵制网络欺诈、造谣、炫富等不文明行为,防止网络沉迷,积极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自觉尊重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四)自觉使用文明语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五)其他网络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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