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全社会鼓励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一)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等不法侵害行为,勇于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志愿服务,积极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主动参与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把学雷锋和志愿服务作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
(四)热爱公益,积极参与济困、扶老、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便利服务,积极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六)扶残助残,积极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
(七)拾金不昧,主动归还失物;
(八)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全社会倡导下列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一)节约用餐,合理点餐,餐后打包;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气、热能等资源,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避免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制品;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四)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五)崇尚科学,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六)其他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等候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依次排队;
(二)使用公共设施时,保证干净、整洁,避免损坏;
(三)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着装得体,不说脏话粗话,不大声喧哗,不违规使用高音喇叭,控制电子产品外放音量;
(四)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演出、比赛时,遵守场所规则、服从现场管理,遵循参观、观看礼仪;
(五)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避免噪声扰民;
(六)其他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弃烟头、纸屑、果皮、包装袋、垃圾袋、废旧电池等废弃物;
(二)不传播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时,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乱倒、焚烧生活垃圾;
(五)不在公共建筑物、设施设备上违规张贴、涂写、刻画;
(六)不乱丢弃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农作物瓜秧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不向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违规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不乱丢弃野餐、垂钓等活动产生的垃圾;
(八)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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