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2023年11月22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2023〕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丘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非本市公民的中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有关地方或部门、组织申请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如实际直接投资或招商引资折合人民币(下同)10亿元以上的,在我市持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在我市设立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企业总部的,在我市年出口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如在我市设立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在我市建立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在我市开展科技研发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在我市设立重大科研项目试验基地且推进产业化的,为我市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先进技术或设备的,在我市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或“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
(三)为我市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如以我市历史文化故事为题材创作电影、电视剧、戏剧、动漫、10集以上短视频、小说、绘画、书法等精品力作且获得省级以上“五个一”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奖及金鸡、百花、飞天、兰亭、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老舍文学奖、曹禺戏剧奖、梅花表演奖等奖项的,电影院线收入超1亿元、电视剧被中央电视台及多个地方电视台购买播出的,为我市无偿捐建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为我市无偿捐建1000万元以上的医院(含综合性、妇幼、儿童、中医等)的,在我市设立医疗医药研发机构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在我市研发新药获得国家许可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为推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如与国内外地级市结为友好城市,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贸易、数字等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为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影响力作出突出贡献的,如在国内外知名媒体及新闻网站、影响力大的互联网商业平台或重要节庆、展会活动中宣传推介商丘的,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及新闻网站、影响力大的互联网商业平台上宣传推介商丘且阅读量超1000万的,自媒体原创正能量传播阅读量超1亿的。
(六)为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500万元以上,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七)为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被纳入国家和省级重要规划、重大战略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推荐“商丘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推荐的情形。
第五条 成立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工商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受理各自领域内的推荐。
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填写《商丘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一式四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有关材料。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士、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推荐对象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推荐对象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公示。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授予称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商丘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授荣誉市民证书、徽章及象征性的金钥匙。
第八条 荣誉市民证书、徽章及象征性的金钥匙由市政府统一制作,文件和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荣誉市民称号可终身享有,但不能承袭或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从事与荣誉称号相违背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荣誉市民的评选及证书制作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丘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第十二条 凡被确定为市荣誉市民的,享受以下待遇和礼遇:
(一)在商丘市人代会、政协会会议期间,荣誉市民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列席会议或相关活动。
(二)在商丘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荣誉市民可受邀自愿参加活动,并享受贵宾待遇。
(三)在商丘活动期间,荣誉市民可凭荣誉市民专车标志,享受贵宾礼遇。
(四)在商丘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自置物业以及再投资的实业,荣誉市民可依法享受优惠待遇。
(五)荣誉市民在商丘生产生活期间,可享受免费借阅图书、免费进入国有旅游景区景点、免费到指定医院体检、优先就诊等待遇。
(六)荣誉市民直系亲属有在商丘就学、就业需求的,可依法享受优先待遇。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河南商丘企业信用商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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