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各种集会期间,对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加消防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以及其他消防供水设施,保证居民住宅区消防用水。
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居民住宅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依法履行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统一安装燃气自闭阀;推动居民住宅区燃气自闭阀的安装,由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在燃气表后安装自闭阀,液化石油气销售单位在液化石油气钢瓶上安装自闭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损坏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三)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对公共消火栓、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等共用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开展一次检验、维护保养,每年对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及时清理在公共区域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等位置设置提示、警示标志;
(六)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消防知识宣传和信息公示栏;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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