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四)实施居民住宅区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及其他救援车辆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统筹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据职责处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负责居民住宅区内建筑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四)对孤寡老人、残疾人、智障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排查住所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