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3年12月1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绿化设施保护及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森林、湿地、风景名胜区、林地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适地适绿、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城市园林绿化要充分利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雪水,以及餐厨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和污泥处理处置后的产品等,推动园林绿化资源化再利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应当优化植物配置,加强植物物种保育,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和繁衍。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