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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