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最新修订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新疆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3-26 | 9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自治区实施各民族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保证责任和措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欠发达区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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