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颁授。功勋荣誉的颁授应体现其庄重性和严肃性。颁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庆祝日、纪念日等重大节日举行,必要时也可在其他时间举行。“七一勋章”、“八一勋章”的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建党、建军纪念日前夕。表彰奖励一般以召开表彰大会的形式举行。
(三)待遇。功勋荣誉和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待遇大体相当,突出精神激励,享受相关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奖励的,其待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功勋荣誉和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由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督促落实,牵头组织有关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颁授和典礼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二)严格工作要求。开展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掌握,做到宁缺毋滥。健全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功勋荣誉表彰评选的工作机制,坚持评选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监督。严明工作纪律,对在评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于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或者在获得荣誉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经核实后按程序予以撤销。
(三)搞好宣传引导。设立党和国家功勋簿,记载功勋荣誉获得者及其功绩。充分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作用,强化对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评选过程和颁授典礼等的宣传,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功勋荣誉和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突出功绩和精神风范,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强大精神力量。
有关方面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国务院、军队荣誉表彰条例。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本意见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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