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主席可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可在国事活动中将“友谊勋章”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海外华人,可视情委托其他领导同志或驻外使节等代为授予。
根据需要,党、国家、军队可设立其他名称的勋章。
(二)荣誉称号。荣誉称号是对个人和集体突出功绩的褒奖形式,主要有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一般冠以“人民”等称谓,例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人民教育家”等。国家荣誉称号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奖章,一般定期授予,也可视情及时授予。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授予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颁授奖章或奖牌。
(三)表彰奖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单独或联合开展表彰奖励,主要有“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党内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国家科学技术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等,以及中央军委奖励表彰。
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项目设置,扩大表彰对象覆盖范围,发挥表彰对象的表率示范作用。合理确定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数量,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简化程序、强化监督、保证质量。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机制,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影响力,使其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设其他表彰奖励项目,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除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纪念章。纪念章是荣誉性纪念。
三、程序和管理
(一)评选。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人选,一般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其中,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有关方面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选,报请党中央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奖励的人选,一般采取推荐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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