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政策

来源: | 作者:中国政府网 | 发布时间: 2019-09-19 | 90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为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对行业协会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行业协会从事的可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对行业协会评估其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本指南也可以帮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过程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
    一、行业协会一般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会员)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以“学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联盟”等名称命名,符合上述定义的社团法人,属于本指南所称的行业协会。
    二、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引行业协会从事的下列价格行为:
    (一)行业协会从事的涉及或者影响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行业协会可能在进行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等过程中,对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引导、限制或者支持,这些行为也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会员、其他经营者的价格权益乃至市场价格秩序。
    (二)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会对会员、行业乃至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价格行为产生影响,进而会对市场价格秩序产生影响。
    (三)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动的行为。各行业协会之间相互交换价格信息,可能会对行业乃至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价格行为产生影响;各行业协会之间采取联合行动,则可能统一引导或者限制各自会员的价格行为,进而对全行业价格秩序产生影响。
    (四)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行业协会往往向会员或者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有偿的咨询、培训、信用评价、展览等服务,或者有偿提供协会创办的报刊、出版物以及其他商品。在开展这些价格活动时,行业协会等同于经营者。
    三、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应当符合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业协会从事价格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损害会员、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从事价格行为需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会员自愿原则下,对会员开展价格和反垄断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促进会员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提高会员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业协会组织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宣传过程中,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和行业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过程中,从事以下行为,一般不会有法律风险,并且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有积极作用:
    (一)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或者行业内经营者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经营者侵害会员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三)向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行业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同行业其他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四)向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五)代表会员或者行业,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拒绝行政机关要求行业协会实施本指南第九条所列行为的指示,并将上述情况向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七)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在会员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陈述、申辩时,依法向会员提供帮助。
    (八)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解会员或者本行业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价格纠纷。
    六、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标准,实施行业自律,从事以下行为,一般不会有法律风险或者风险较小:
    (一)在不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倡导会员增加明码标价标示的内容,或者在行业内推广运用电子标价签、电子价目表等新的明码标价形式。
    (二)公布会员所提供服务项目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防止经营者拆分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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