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政策

来源: | 作者:中国政府网 | 发布时间: 2019-09-19 | 9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提示会员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作为平台,相互之间交换价格、成本信息或者协调价格政策。
    (四)在组织会员活动的过程中发现会员之间相互商讨价格、交流价格信息时,及时予以制止。
    (五)对会员违反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采取告诫、行业内通报、公开谴责等手段予以制止。
    七、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产生影响,法律风险较大。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衡量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面临法律风险的程度:
    (一)社会公众对相关信息来源的获取途径越少,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可能对公众的价格预期影响越大。
    (二)相关市场集中度越高,行业协会发布相关市场内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将要执行的价格、价格政策或者定价策略,对公众的价格预期影响越大。
    (三)相关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小,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对公众的价格预期影响越大。
    (四)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经营者管控能力越强,行业协会发布关于价格必将或者极有可能上涨或者下跌的趋势分析,对公众的价格预期影响越大。
    八、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容易引导行业内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相比发布历史的、行业综合性、公开收集到的价格信息,发布现行的或者将来的价格信息,发布某一经营者、某一产品的价格信息,发布经营者难以收集的价格信息,导致行业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风险更大。
     (一)行业内生产经营成本越稳定,行业集中度越高,越可能受到行业内经营者近期发生的成本、价格信息的影响。行业协会发布行业内经营者近期发生的生产成本、销售报价、成交价格等价格信息,容易引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
    (二)行业协会发布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将要执行的价格,容易引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
    (三)行业的生产经营与上下游联系越紧密,行业内经营者越容易对上下游成本、价格波动采取一致性的应对措施。行业协会发布上下游成本、价格的变化信息,越容易引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
    (四)行业协会掌握的行业管理权限越大,收集和处理行业内经营数据越全面,发布的价格、成本变化趋势分析越具体,对会员的影响和管控能力越强,其所发布的价格趋势分析越容易引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业协会从事以下价格行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法律风险极高:
    (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价格信息,将价格信息在会员或者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之间相互通报。
    (三)通过统一优惠条件或者期限的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四)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五)以公布价格计算公式的方式对成本构成、利润率等因素予以限定。
    (六)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七)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十、行业协会从事以下价格行为,将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法律风险极高:
   (一)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捏造、散布本行业的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间接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捏造、散布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上涨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组织或者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或者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对会员的商品库存数量、存储周期等库存管理作出规定,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十一、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容易为各自的会员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创造便利条件。行业协会之间在交换信息时,应当注意避免本指南第八条提示的法律风险。
    不同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各自会员之间采取价格上的一致行动,极可能触犯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协会之间在组织会员行动时,应当注意避免本指南第九条、第十条提示的法律风险。
    十二、行业协会向会员或者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销售协会创办的报刊、出版物等商品,或者提供有偿咨询、培训、信用评价、展览等服务时,行业协会等同于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有关规定,否则法律风险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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