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家法规
>>
食品药品联合惩戒对象
食品药品联合惩戒对象
来源:南康家具网
信用政策
|
来源: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时间:
2019-04-05
|
3855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药品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 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相关信息《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上一篇:
食品药品联合惩戒23项惩戒措施
下一篇:
中消协发挥消协组织商品和服务监督职责作用|国家政策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