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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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文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条.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六章 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息管理、信息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纳入本级预算,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公开、查询、应用、服务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管理本省社会信用信息,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体化政务平台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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