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室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答记者问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第十四届全国人大 | 时间:2024-11-20 | 29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答记者问,《文物保护法》修订答记者问的问题有哪些,答记者问的问题是什么

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2002年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将原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扩展为“不可移动文物”,增加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类别,但保护措施规定得还不够完善。此次修改文物保护法,加强了对上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一是明确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二是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三是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四是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 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从制度建设和明确责任两方面作出规定。

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二是增加“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在明确责任方面,一是明确部门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二是明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责任,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推动文物价值挖掘和有效利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要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让文物活起来”。一是明确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二是明确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四是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五是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六是明确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七是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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