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让文物活起来。明确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文物。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明确增加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原则要求;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加处罚种类,细化有关行政处罚分级和幅度;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处以罚款。完善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原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办理;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本法不再规定行政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文物保护法在处理好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建设,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记得住乡愁”,就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协调处理好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二是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三是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四是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五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