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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融合、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市和美丽乡村。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厕所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第四十七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并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引导闽江、九龙江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八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非禁养区应当推动畜禽养殖绿色循环发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者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四十九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应当推动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鼓励在开放水域自然放养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等;对排放污染物的淡水养殖,严格控制新增养殖项目或者扩大养殖规模。
闽江、九龙江流域应当严格水环境监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闽江流域水口库区以上、九龙江流域江东大桥和西溪桥闸以上的水域、滩涂,现有可能造成流域水体污染的水产养殖项目,应当依法予以规范。
第五十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引导城乡居民绿色消费,加强基础设施绿色设计和更新升级改造,促进绿色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本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切实履行流域保护管理职责,按照规定完成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和目标。
第五十二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治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依法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协助巡护制度,积极支持发展志愿者、流域生态保护组织等协助巡护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协助巡护,参与和监督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 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司法保护建设,鼓励技术调查官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诉讼活动,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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