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151
今天
344
2天前
557
4天前
72128
5天前
444
6天前
615
7天前
993
8天前
1491
16天前
1114
18天前
2753
19天前
2116
20天前
2218
20天前
2974
21天前
1809
22天前
2029
23天前
1848
24天前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儿童服务设施,推进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设施的适儿化改造,增设儿童游乐场地和体育运动场地,构建安全连续的儿童出行路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纳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有关建设、评价、验收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二条 儿童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加强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儿童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确保儿童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儿童公共服务设施、标识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不得将儿童公共服务设施用于与儿童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四章 服务与环境友好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儿童友好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公益性、均等性、专业性、便利性的要求,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方面推进城乡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动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构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提供婴幼儿发展指导服务。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协同,建立健全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指导站(点)应当通过入户指导、组织公益活动和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以及联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开展线下指导服务等方式,推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便利可及,丰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六条 本市发展托育服务,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支持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园区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信贷、保险、人才等措施,增加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设立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设置社区托育点为本区域居民提供照护服务,以及设立托育点提供福利性临时照护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最新信息
804773
583084
331161
255876
224094
216760
207398
204106
203911
185774
171713
162899
160695
106627
106036
10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