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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
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测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测试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须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具体受理条件和复核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测试机构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测试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由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测试资格直至撤销测试机构的处理,并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或者取消测试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或者测试站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测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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