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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二轮车等候区或者停止线以外等候放行时,设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四)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慢行或者停车瞭望,应当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五)车辆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后位灯。
(六)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应当避让行人。
(七)在人行道上的车辆应当就近驶入车行道。
(八)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九)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十)不得醉酒驾驶。
(十一)禁止加装遮阳遮雨、电瓶、高音喇叭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至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二)限搭载一人;
(三)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不得酒后驾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滑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禁止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三)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
(四)牵引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专项作业车;
(五)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其他车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一)行经人行横道;
(二)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的路口;
(三)经过泥泞、积水道路;
(四)经过学校门口或者遇学生上、下校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速、让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禁止停车路段,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实行限时停车措施,并设置告示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示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有序临时停车。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在人行道上合理划设二轮车停放区域;在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客流量大的场所,以及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管理者应当设置二轮车停放专用场地,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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