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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种植区域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赣南脐橙产业的政策支持、项目申报等工作。
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赣南脐橙产业的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等工作。
市、县(市、区)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广新旅、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赣南脐橙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参与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信息共享、品牌推介、行业诚信建设等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品牌信誉,为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赣南脐橙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邮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组织编制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赣南脐橙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市场需求,结合品种特色和熟期结构,构建中熟品种为主,早、晚熟品种适度发展的产业格局;确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可开发区域,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涉及采伐林木,占用林地建设生产管护用房、修建道路等设施的,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依法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不得擅自开发脐橙果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开发脐橙果园(含恢复重建)联审联办机制,推行一窗式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新开发脐橙果园应当合理布局规范建园,保留山顶原生植被,设置植被隔离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鼓励按照生态建园技术规程开发脐橙果园。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推广赣南脐橙标准化生产技术,鼓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按照标准生产管理,支持开展高品质脐橙栽培试点示范。
第十二条 鼓励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支持深翻改土、果园套种、生草栽培、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水肥一体化等重点技术,促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酸碱度适宜、土壤微生物群落丰富,改善土壤地力,提升赣南脐橙品质。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赣南脐橙产业发展,支持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等赣南脐橙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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