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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文号豫政办〔2024〕4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推进“便民利企微改革”事项加快落实,提升信用报告集成应用水平,推行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专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深化信用信息惠企应用,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数字政府建设,按照“依法依规、信息集成、应替尽替”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网站、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APP等渠道为我省市场主体免费出具专项信用报告,着力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多次办理、重复开具等繁、难、慢问题,推动“一纸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降低制度**易成本,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4年8月底前,在全省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省内44个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贸流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金融、知识产权、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安全、电影和新闻出版、税务、气象、通信、邮政、城市管理、消防安全、法院执行、烟草专卖、网信、审计、文物、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证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中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
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自行下载专项信用报告,在适用领域办理以下事项时用以证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场外交易等融资领域;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政策支持领域;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项目申报等行政管理领域;审计、尽职调查、商业合作、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商务领域;评先评优等其他适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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