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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全文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银川市人大通过,2005年宁夏人大批准,2008年修改,2019年8月8日第二次修改,新法规全文内容共七章七十四条规定。
来源: | 来源:银川市人大 | 时间 :2024-07-24 | 41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专业用语的含义是:

(一)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以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梯、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备、避雷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造景观、信报箱、沟、渠、池、垃圾容器、垃圾转运设施等;

(三)共有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道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含办公用房、清洁用房、储藏用房、业主活动用房)等。

第七十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承接查验备案书等示范文本。对示范文本作出修改的,不得减损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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