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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2024年3月29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文号冀建法改〔2024〕3号,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或者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
第六条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但不得办理缴存、提取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中心可以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
第七条 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第八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
第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县(市、区)分中心或者管理部不得设立归集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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