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602
5天前
459
6天前
827
7天前
871
8天前
1278
9天前
1722
10天前
1317
11天前
1766
12天前
95198
13天前
8965
15天前
2977
17天前
1789
19天前
2273
21天前
73420
22天前
1449
23天前
1537
24天前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乡村振兴、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宅基地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水资源保护和水域岸线管理、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绿心保护的指导、推进、投入和监管责任。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绿心保护职责,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绿心保护的重要性和价值功能,提高保护绿心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度。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参与绿心保护,对在绿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绿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绿心保护、建设,组织制定完善绿心保护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的建房资格、用地选址初步审查和建房风貌规范引导。
对破坏绿心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涉及绿心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机制,将绿心保护投入列入年度预算;省、市财政应当统筹整合资金,加大绿心保护投入;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绿心保护投入;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绿心保护、民生保障和乡村振兴。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指导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加强符合绿心准入条件的优质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投向绿心,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对绿心生态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对长株潭三市总体生态投入的增长幅度。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对绿心生态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地区生态投入的增长幅度。绿心生态资金投入应当重点用于林相提质改造并逐步增加。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绿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绿心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
对绿心融合发展区和绿心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列入绿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最新信息
845393
595411
333129
257536
226891
218164
210729
209775
206290
186631
173901
163917
162122
108402
107385
10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