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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指导专户管理银行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络平台,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六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先行组织维修、更新。同时,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凭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其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事后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说明情况:
(一)屋顶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无障碍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供电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因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导致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六章 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维护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准确认定范围、统筹安排时序、科学编制计划、合理确定项目,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老旧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提升,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人居环境。
第六十五条 物业配套设施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鼓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物业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方式选聘人员实施物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未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的老旧住宅小区探索实施区域整合,在业主自愿前提下,选择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物业管理模式,开展分项委托服务,并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第六十七条 指导和协助老旧住宅小区依法完善业主合理分担、管线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等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更新改造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燃气、通信等设施设备,并增设物业服务用房、电梯、车辆停放场所。改造提升标准、内容清单、实施方案应当公示,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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