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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污损、侵占、破坏相关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开展有损红色资源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红色资源中可移动文物、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可移动红色资源,按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以及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军史馆、档案馆、方志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声像资料等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征集、收购以及预防性保护。
第五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生动教材,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教育,发挥红色资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社会功能。
第三十条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加强红色资源理论研究的整体规划、资源统筹,整理提炼红色故事和革命精神,挖掘阐释浙江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
鼓励和支持以红船精神、“八八战略”、浙江精神等为主题的红色资源理论研究,红色资源相关理论研究按照规定纳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新闻出版单位应当支持红色资源理论研究成果、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开展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策划和宣传推广。
第三十一条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文艺工作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以红色资源为题材的小说、戏剧、音乐、美术、曲艺、影视等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具有公益宣传责任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方式,弘扬红色文化,创新传播方式,增强传播效果。
第三十三条 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军史馆、档案馆、方志馆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应当依法将馆藏或者收藏的红色资源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公益讲座等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出借或者捐赠给前款规定的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
第三十四条 红色资源展陈应当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用史实说话。展示大纲和解说词由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定,保证准确、完整和权威。
第三十五条 本省在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纪念日、国庆节、建军节、清明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等节点,集中开展红色资源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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