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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附管制清单)最新全文原文共二十四条,自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361号 | 时间 :2024-06-11 | 166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部分

一、能把500千克以上有效载荷投掷到300千米以上的完整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巡航导弹和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

二、能用于第一项中各系统的如下各项:

(一)弹道导弹的各级

(二)火箭的各级

(三)导弹再入飞行器

(四)用于上述第(三)项的陶瓷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

(五)用于上述第(三)项的烧蚀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

(六)用于上述第(三)项的、用热容高的轻质材料制造的热沉装置及其部件

(七)为上述第(三)项专门设计的电子设备

(八)推力大于或等于90千牛顿的可贮存推进剂液体火箭发动机

(九)总冲大于或等于1100千牛顿·秒的固体火箭发动机

(十)能使射程为300千米的弹道导弹的精度达到10千米或以下圆公算偏差的制导装置

(十一)推力矢量控制系统

(十二)弹头保险、解保、引信和起爆装置

(十三)为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与设备

三、运载火箭的级间机构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备

四、火箭发动机的壳体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备

五、专门设计或改进用于第一部分第一项中各系统的液压、机械、光电或机电控制系统

六、专门设计或改进用于第一部分第一项中各系统的姿态控制设备

七、为了优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的空气动力特性而使机身、推进系统和升力控制面一体化的设计技术

八、为了优化导弹或火箭弹道而使制导、控制和推进数据一体化成为一个飞行管理系统的设计技术

九、能用于第一项中各系统的无源电子干扰设备

十、为第一项的装卸、控制、待发射和发射而设计或改进的仪器和装置

十一、为第一项的运输、装卸、控制、待发射和发射而设计或改进的车辆

十二、静态或工作状态精度为1毫伽或更好、达到稳态记录时间至多为2分钟的机载或舰载重力仪、重力梯度仪及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

十三、精密跟踪系统

(一)安装在火箭系统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上的采用转发器的跟踪系统,它连同地面或空中的参考基准或导航卫星系统可提供飞行中位置和速度的实时测量数据

(二)用来事后处理记录数据,从而能够确定飞行器在整个飞行轨迹中的位置的软件

十四、降低雷达波反射特性的结构件

十五、用来降低雷达波反射特性的结构材料

十六、用来降低雷达波反射特性的涂料

十七、专门设计用来降低光学反射或辐射的涂料

十八、用于上述第十四至第十七项的生产设备、技术及专门设计的软件

十九、降低雷达反射率、紫外/红外线信号与声学信号的技术及专门设计的软件

第二部分

一、再入飞行器组件、部件和相关技术

(一)陶瓷防热部件的设计与制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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