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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正、副秘书长的产生办法、职责和任期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担任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秘书长应当专职从事协会事务,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或者担任职务,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从事与其职务有利益关系的营利活动。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在秘书处专职工作时间视同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
第四十五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由会员和非会员组成,其中非会员的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
监督委员会产生办法、监督职责和工作规则由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复制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和其他有关资料,被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检查事项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对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九条 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缴纳入会登记费、转所费和年度会费。
具体缴费办法和缴费数额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用途开支,并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告制度、会员查询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
第五章 自律与监管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接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不得与中介人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不得因为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而少付或者拒付委托费用。
委托人不得利用联系业务之便索取财物。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查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者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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