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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河渠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渠环境,发挥城市河渠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洛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5 | 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全面落实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城市河渠保护管理机制。

各级河长应当履行职责,巡查、监督责任范围内河渠的治理、保护情况,督促、建议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渠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城市河渠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社区(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的有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城市河渠保护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保护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城市河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十二条 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及流域相关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洪、城市排水、水土保持、道路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渠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河渠名录、管理范围、建设治理、保护措施以及规划控制线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渠规划控制线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必须符合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河渠建设治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合理布设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步道、文体娱乐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河渠历史风貌,维持河渠的自然形态,美化城市河渠环境。

第十七条 城市河渠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划定,依法报批,并设置边界标识。

第十八条 在城市河渠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破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筑坝、围堰、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

第十九条 利用城市河渠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保证城市河渠工程、行洪、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

利用城市河渠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征求社会公众、专家、相关单位等方面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了行政许可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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