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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商丘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2024年3月6日商丘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二十六条。
来源: | 来源:商丘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4 | 8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热点、社会难点等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工作评议、专题询问、执法检查、普法宣传等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协商沟通,常态化安排工作人员进站听取意见建议,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专业服务,反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下列工作事项可以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一)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开展立法后评估等立法工作;

(二)编制监督计划、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三)征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四)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规划、重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其他需要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收集到的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能够解答回复的,应当及时予以解答回复。

(二)属于乡镇(街道)工作职责范围的意见建议,由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交办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群众反馈。

(三)属于上级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交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转办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群众反馈。

(四)人民群众反映较为普遍,涉及问题复杂的,可以通过当地人大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根据调研情况,依法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属于个人涉法涉诉问题的,应当向人民群众进行解释,并告知解决途径。

第二十一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做好人大代表进站履职登记工作,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第二十二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和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机制。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组织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运行情况的检查指导,进行考核评估和褒扬。

第二十五条 在开发区、产业领域等建立的人大代表联络站的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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