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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商丘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2024年3月6日商丘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二十六条。
来源: | 来源:商丘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4 | 8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受理、交办、反馈等流程;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主要有以下职能:

(一)组织人大代表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组织人大代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接待人民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立法、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活动;

(六)组织县、乡(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组织选民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八)为人大代表学习交流、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九)其他需要开展的代表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履职的原则,将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全部编入人大代表联络站。各级代表的进站情况应当逐级上报备案。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人大代表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定期组织,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数字化建设,实现人大数据库的数据归集和共享,构建全天候联系人民群众和意见处理网上流程,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推动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的便捷化、规范化、智能化。

第十三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每月组织人大代表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站开展活动;市人大代表每年进站活动不少于二次;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每年进站活动不少于三次。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人大代表联络站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实施人大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融合建设,实行一个场所两块牌子、两种职能,实现场地、人员、功能融合。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遵循择优培育、示范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推动人大代表联络站创建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制度,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做好人大代表日常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组织人大代表进网格,参与基层治理,密切同网格内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社情民意,依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

第十七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为人大代表进站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归纳、整理人大代表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做好社情民意综合分析以及意见建议的交办、督办、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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