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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9日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制定有利于餐厨废弃物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餐厨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在赋权范围内行使餐厨废弃物管理行政执法权,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用于食品制售等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运输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和技术,将依法投放、交付餐厨废弃物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清洁农副产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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