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57
1天前
433
3天前
700
5天前
72194
6天前
509
7天前
685
8天前
1095
9天前
1542
17天前
1139
19天前
2814
20天前
2168
21天前
2254
21天前
3018
22天前
1837
23天前
2069
24天前
1872
25天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优惠政策,促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持续运营。
鼓励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者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推动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捷化、精准化、智能化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808617
584294
331266
255945
224178
216825
207541
204201
203993
185808
171781
162953
160757
106666
106087
10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