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梅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1 | 81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依法由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依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修、清洗。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超出划定区域、经营时段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做好经营摊点清扫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停车泊位标线,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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