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实现本质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