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
(二)建立健全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和维护包括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内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免费使用;
(四)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五)宣传和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制度;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承接查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
(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并接受查询;
(四)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
(六)宣传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物业规划管理,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交通安全、保安服务等活动,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物业服务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等;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消防安全,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行为。
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
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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