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