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家政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活动及其管理、规范、促进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在其他约定场所,为家政服务用户提供保洁烹饪类家务服务、家用设施物品维修保养、家庭人员生活照护、孕产妇婴幼儿护理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与家政服务用户直接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并指派人员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以及与家政服务用户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规范和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发展、政策制定、行业管理等工作,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部门履行家政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规范,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依法开展家政服务纠纷调解,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六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浙里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浙里家政”),并负责其运行、维护和管理。省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浙里家政”的运行、维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确保数据安全等运行规范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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