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统计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