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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违法占用耕地。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挖、滥挖、非法买卖、违法加工、违法运输、违法邮寄黑土。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土地认定和黑土地破坏鉴定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时,应当明确和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
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等七级田长。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施肥,因地制宜推广秸秆直接还田、秸秆过腹转化、少耕免耕、深松深耕、轮作休耕等黑土地保护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支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食用菌栽培废料等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研发、生产。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服务,鼓励和支持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科学减少除草剂等化学农药使用量。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国家限用农药。
禁止使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推广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三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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