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建立完善开发区分级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评价较好的开发区通报表彰,在土地指标、环境容量、财政转移支付、编制资源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考核评价较差的开发区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开发区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提升规格和开发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执法,在开发区进行行政执法应当事前告知开发区管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在开发区内设立收费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作统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在上述时间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协调机制,及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未及时办理,或者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影响工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条例。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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