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
(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四)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