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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育
22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
得少于1/2)。
23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24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6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7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28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30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31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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