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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
(五)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训演练等情况,录入消防管理系统。
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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