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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 工资扣减
第七章 最低工资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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