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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提出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六个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具体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以上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本文核心词:政务诚信,重点领域,建设,国务院关于,国发,具体如下,地方政府债务,社会资本,招标投标,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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